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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击反不正当竞争已结案428件八起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 2024-01-14 21:01:59 作者: 极速体育在线NBA直播吧

  2023年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并且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聚焦民生领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在直播带货、互联网及线下营销、医疗美容、保健品领域中的虚假宣传,开展违规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截至8月25日,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共结案428件,罚没款2483万余元。

  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某商场从事翡翠、和田玉等商品经营活动。为吸引消费的人来店购物,自2023年2月1日至2月22日,当事人自制刮奖卡并开展了有奖销售活动。刮奖卡宣称普通会员首日开卡可享受7折及1-7星权益等内容;活动规则称“礼品券可随机产生等级会员,每1000张为一组,其中七星会员1张,五星会员10张,三星会员50张,一星会员100张,普通会员卡200张,其他为空”“公司全国门店共投放100组”“会员卡在我品牌全国门店均有效”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通过《加盟合作经营合同书》取得品牌授权,与品牌方是互相独立的经营主体且无相关会员卡互用协议,且当事人目前全国仅有涉案的一个店铺,不存在“公司全国门店”、无法保障“会员卡在我品牌全国门店均有效”。2023年2月1日前,当事人就已经以标签价格的7折销售商品;有奖促销活动中,当事人只印制了5万张刮奖卡,而非活动说明中的10万张,现场未发现普通会员、七星会员刮奖卡。当事人在开展即时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顾客兑奖享受优惠超过500元的行为,但从未公示顾客兑奖情况,未建立档案,未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无保存档案两年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52万元。

  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酒富盛名酒水商贸”进行直播带货,售卖金六福并以五粮液作为赠品,展示的是市场价较高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普五52%vol、500ML浓香型“五粮液”白酒,而实际赠送的是市场价较低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尊耀”白酒,属于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行为。

  当事人主播售卖“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 财富人生花开富贵礼盒 ”商品时宣称限量发行不超过1000盒等话术不属实。

  当事人售卖“茅乡名家名作酒 梅兰竹菊一箱4瓶”商品时存在多次故意用酒瓶、手指遮挡“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中的“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或“保健酒业”字样,只显露厂家名称为“贵州茅台酒厂”,让我们消费者误以为该款酒为贵州茅台酒厂生产,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还宣称“该酒极具收藏价值,全球限量发行19999套”等宣传用语,该话术不属实,该款酒并非全球限量发行19999套。

  在售卖山西杏花村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奖1915”商品时,主播称“该酒在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中获得金奖”不属实,该酒并不是在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中获得金奖的酒。

  再查,消费的人在当事人运营的某直播平台账号“酒富盛名酒水商贸”直播带货中下单后,当事人员工添加客户微信,并采用文字或者图片的方式推送相关白酒或红酒的营销信息群发给客户,从直播带货营销转为微信营销。在2022年12月1日微信营销过程中,群发给客户的文字、图片宣称:五粮液财富人生酒“年销售量突破2亿”。当事人宣称的销量没有事实依据。

  又查,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运营“酒富盛名酒水商贸”期间,上传宣传短视频,视频中当事人主播称“自己是做酒的,线上线下都有的在做,今天我带大家看一眼我的线下门店”,然后向大家展示了一家线下实体店并介绍了该实体店的各种高端酒水。经核实,该线下实体店并非当事人所有。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95万元。

  当事人在网络站点平台通过直播推广销售葛根桑椹小罐膏等产品。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表述“天猫一盒200元,现在活动价99元3盒,明天再来、后天再来都找不到这样的价格,今天不买,明天后天以后都不会有这样的价格了”。实际查明,当事人销售葛根桑椹小罐膏价格为99.9元/3盒,2023年2月20日后,销售价格为99元/3盒,直播中的宣传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在直播中宣称的“云南白药葛根桑椹小罐膏具有美容美颜,对熬夜、口臭、掉发、喝酒都有效,养肝、应酬酒局,喝酒前半小时去喝,给肝上了一层保护锁,喝酒不伤肝”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主营业务为二手车买卖中介服务,当事人所售卖的某车辆宣称“过户次数0次”和“外观无瑕疵”的内容,经核查,实际该车已经过户1次,且外观有明显划痕。当事人所售卖的某车辆宣称“249项标准车辆检测报告”中显示该车“无重大事故”,经核查,该车2018年7月21日有出险记录,维修项目包括右前纵梁钣金,属于重大事故车。另一售卖车辆“249项标准车辆检测报告”中“重大事故排查”项目显示“车体骨架结构无变形、无扭曲、无更换、无烧焊、无褶皱;无火烧痕迹,无水泡痕迹”,经核查,该车前桥有大面积烧焊。

  当事人官网上对于其平台卖车流程,有“卖给个人价格高,直接卖给个人买家,最高多卖20%”的宣传内容,并配有相应图文;在“人人问答”部分“Q1人人车怎么帮我卖车”中有“我们只将您的爱车卖给真实买家”等宣传内容,旨在宣传其卖车流程没有中间环节,卖车价格高,而在实际运营中存在车辆由当事人评估师购买情况,并没有卖给上述宣传中所称的“个人买家”、“真实买家”。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存在管理不当、虚假宣传等问题,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了一定不良社会影响,通过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依法打击,有效遏制了二手车交易买卖平台存在的虚假宣传等问题,震慑了不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东方和谐医美”中宣传“32年来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行业领先的技术”。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4年10月,实际经营时间为18年。

  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27年专注自体脂肪移植”“作为专注自体脂肪移植领域30年的高端医美品牌”“专注自体脂肪移植30年”“北京东方和谐-国内最早的脂肪移植专科医院,始于1989”“见证冯斌整形&东方和谐 30年自体脂肪移植实力品牌”等内容,经核实其经营时间均为虚假。

  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冯斌‘多层立体式注射丰胸’,荣获国家专利技术(专利号:ZL7.6),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项自体脂肪丰胸专利技术”,经查该专利实际名称为“一种多点多层次立体式注射丰胸术使用的脂肪恒温机”;宣传“东方和谐冯斌教授‘高清晰逐层扫描吸脂术’,国家唯一一项自体脂肪移植专利技术(专利号:ZL6.1)”,该专利实际名称为“高清晰逐行扫描吸脂用平层吸脂针”。上述两项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内容为提高手术成功率的装置或设备而非手术本身,当事人未标明专利种类且更改了专利名称,易引人对专利种类及内容产生误解,同时当事人无法证明以上描述的专利技术系唯一。

  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冯斌、孙泽芳“中国吸脂塑形第一人、中国自体脂肪移植第一人”“曾工作于北京钓鱼台医院整形科”“现任中际医药美容协会会长”“人民大会堂获得最具消费者信赖奖等多项荣誉”“中国自体脂肪移植失败修复中心主任”“北医三院特聘专家、日韩特聘五官精雕专家、首都医科大学医疗美容导师、韩国BK整形医院中方客座专家、中华医学会上海整形美容学会会员”等荣誉,但没办法提供上述经历及荣誉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187000例完美蝶变案例”,在经营场所墙面宣传栏中宣传冯斌“自体脂肪移植十多年成功案例数万例”,但没办法提供上述案例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罚款40万元。

  当事人在对墨白白酒进行营销活动时,在百度问答、贴吧等处发布关于墨白白酒的问答式口碑营销中的参与者均非墨白白酒实际购买者。当事人存在虚假用户评价宣传行为,上述虚假的用户评价宣传中包含白酒口感等使用者真实的体验,对消费的人起了误导作用。

  当事人虚假用户评价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用户评价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为销售厨具企业,自2023年2月起,利用互联网直播销售商品名为“花后钛金不粘锅”的商品。在直播间销售上述商品过程中,当事人以口播的方式对所售商品的交易情况、促销活动情况做推广,通过不断重复“最后”“没有”等词语表示商品即将售罄、优惠活动马上结束,从而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其使用的话术存在引人误解成分。该推广形式有别于回播视频录像,具有不可重复性,且用语未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所推销的商品本身。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25万元,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2年12月,当事人通过电视节目推送公司业务员微信二维码,消费者添加业务员微信后,业务员通过微信向消费者宣传并销售其公司普通食品“珍膳私享食品”。当事人业务员为增加交易机会,通过其个人微信向消费者宣传“一个月30天肯定能减掉10斤左右脂肪赘肉”“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改善体寒,怕冷,关节不舒服”等内容。上述宣传用语,没有相关依据。

  同时,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珍膳私享食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购入上述商品金额为325元/盒,当事人业务员通过上述宣传用语共销售两套(每套2盒)该商品(共4盒),销售价格为1980元/套,销售金额共计39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虚假宣传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也严重侵害了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增加交易机会,对其经营的产品做了虚假的商业宣传,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型案件的查办具有典型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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